世界范圍內的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帶動了建筑業的快速發展。然而,在建筑物建造、使用、拆除和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建筑垃圾,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和傷害,成為許多國家共同關注的焦點問題。
上世紀初期,發達國家就開始探索將建筑垃圾轉化為資源的技術和途徑,目前,歐盟、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建筑垃圾回收回用率已達到了90%以上,其中法律法規的約束與推動作用十分顯著,許多國家從建筑垃圾排放直至綜合處置與利用都形成了一整套非常完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建筑垃圾的分類排放、分類處置流程很嚴格,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水平達到了很高的程度。
我國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才開始涉足建筑垃圾處理,截至目前,國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僅達到5%左右,與《“十二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提出的到2015年“全國大中城市建筑廢物利用率達到30%的目標”有較大的差距。為此,必須加強政策引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形成良好的環境氛圍,以推動國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快速、健康地發展。
一、建筑垃圾回收回用現狀分析
㈠國外建筑垃圾回收回用現狀
發達國家對建筑垃圾資源利用的研究起步較早,行業發展也比較成熟。目前,發達國家正在積極探索將垃圾變為一種新資源,建筑垃圾處理的市場規模也在不斷擴大。據統計,20世紀末發達國家再生資源產業規模為2500億美元,到本世紀初已增至6000億美元,到2015年將達到2萬億美元。至今,歐美國家的建筑垃圾資源化率已達到90%以上,建筑垃圾基本能夠合理再利用。
1、德國
德國是世界上首個大量利用建筑垃圾的國家,每個地區都有大型的建筑垃圾再加工綜合工廠,利用建筑垃圾制備再生骨料領域處于世界領先水平。目前,德國57%的社區垃圾和58%的產品垃圾被重新利用,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率達86%,垃圾處理行業每年收益約為500億歐元,解決就業崗位24萬個,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政府參與是德國建筑垃圾高回收率的一個重要因素。政府制定詳細的法規政策及明確的使用標準,并通過制定對建筑垃圾排放高收費和再生建材低價格的政策,為建筑垃圾再利用打下了基礎。目前,德國的藍色天使標志已成為世界上涉及產品種類最多的生態標簽。
2、荷蘭
荷蘭針對建筑垃圾的管理明確了三級政府的職責:中央政府制定法律政策;省級政府制定規劃、頒發許可證、對垃圾管理進行控制;市級政府負責政策的實施和垃圾的收集,企業負責垃圾的處理。
目前,荷蘭垃圾管理市場規模大約有60億歐元,已有70%的建筑廢物可以被循環再利用。為了將建筑廢物利用率提高到90%,荷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建立了限制廢物的傾卸處理、強制再循環運行的質量控制制度,如:由分撿公司負責有效篩砂,即依照其污染水平進行分類,儲存干凈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3、美國
據有關資料,美國每年產生建筑垃圾3.25億噸,經過分揀、加工進行轉化,再生利用的約占70%,其余30%的建筑垃圾“填埋”(利用)在需要的地方,因此美國對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率幾乎達到了100%,再生利用率約70%。
美國建筑垃圾分級處理技術大致可以分為三個級別:一是“低級利用”,如現場分揀利用,一般性回填等,占建筑垃圾總量的50%-60%;二是“中級利用”,如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礎材料,經處理廠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種建筑用磚等,約占建筑垃圾總量的40%;三是“高級利用”,如將建筑垃圾還原成水泥、瀝青等再利用。通過以上的處理方法,實現建筑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產業化”。
4、日本
由于資源匱乏,日本建筑工程原料價格比歐洲高,因此日本將建筑垃圾視為“建筑副產品”,對其作為可再生資源進行重新開發利用十分重視。
日本針對處理建筑垃圾制定了相應的規范,建造以處理混凝土廢棄物為主的加工廠,生產再生水泥與再生骨料。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就規定建筑施工過程中的渣土、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木材與金屬等建筑垃圾,必須送到“再生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使得日本建筑垃圾的回收比例從1995年的42%提高到2011年的97%。
5、新加坡
據新加坡國家建設局統計,新加坡每年約產生150多萬噸的混凝土廢料。新加坡通過嚴格的立法,向全社會推廣先進的垃圾處理理念,實行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和再循環利用”的原則,收到了明顯的成效。目前,新加坡建筑垃圾回收回用比例達到98%,60%的建筑垃圾實現了循環利用,垃圾產量從2001年起逐年下降。
新加坡完善的組織機構為管理廢棄物奠定了基礎,垃圾分類由垃圾專業收集公司和回收公司來完成,從垃圾最初產生地到最終垃圾處理目的地,全程封閉裝運;同時,遵循“誰污染誰付費”的基本原則,政府還針對從事廢棄物回收及再循環的組織機構設置了一系列的基金和獎勵計劃,通過市場的力量激勵廢棄物回收產業的健康發展。
6、法國
據統計,法國每年普通工業垃圾處理站(BTP)處理的拆遷和工地建筑垃圾約有3000萬噸。其中,65%的拆遷建筑垃圾、28%的再建工程垃圾以及7%的新建工程垃圾的回收再利用率可達到60-90%。
該國專業化公司的建筑垃圾管理整體方案有兩大目標:一是通過對新設計建筑產品的環保特性進行研究,從源頭控制工地廢物的產量;二是在施工、改善及清拆工程中,對工地廢物的生產及收集做出預測評估,以確定相關回收應用程序,從而提升廢物管理層次(各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見表1)。
表1 各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對比
國家 |
德國 |
荷蘭 |
美國 |
日本 |
新加坡 |
法國 |
丹麥 |
回收利用率 |
86% |
70% |
70% |
97% |
60% |
60-90% |
80% |
?、鎳鴥冉ㄖ厥栈赜矛F狀
1、國內行業發展概況
⑴建筑垃圾量大,市場規模逐年遞增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場,目前的建筑量超過世界總量一半以上,城市建設中垃圾產生和排出的數量也在快速增長,其中,建筑垃圾約占垃圾總量的30%—40%。根據已有數據測算,我國2014年建筑垃圾的產生量16.89億噸,每噸建筑垃圾的運輸與處置費用按照35元計算,2014年我國建筑垃圾處理行業規模達到了591億元(見圖2)。
圖2 我國歷年建筑垃圾市場規模(單位:億元)

⑵資源化程度低,對環境危害巨大
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只有5%,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如果建筑垃圾不加以利用,按照每年固定資產投資15%的增速測算,預計到2020年我國建筑垃圾的存量將達到237億噸,需要占用39.6萬公頃的土地,同時對土壤和地下水將造成巨大的污染危害。
⑶處理方式單一,產業化規模較小
一是建筑垃圾處理工藝比較單一,主要處置方式就是填埋處理,不但占用大量土地,也消耗了大量的征地及垃圾清運等建設經費,部分建筑垃圾還運到生活垃圾填埋場與生活垃圾進行混合填埋,加大了處置難度;二是建筑垃圾再利用的生產企業為數很少,其產品也僅僅用于再生骨料、制磚和路基材料,總產量不高,質量也不穩定,由于沒有形成有效的產業化模式,在工程中的應用也很有限。
2、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⑴法律法規不完善,管理體制不健全
近年來,雖然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性逐漸引起各級政府的重視,但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由于管理體制不夠健全,各級政府在管理中往往缺乏統一協調,監管不到位,違法傾倒、違規處置的現象仍然比較普遍。
⑵技術管理水平低,分揀缺乏精細化
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筑垃圾分類是提高資源化處置和有效利用的重要因素。在我國,一方面建筑垃圾分揀的技術水平較低,另一方面建筑垃圾產生的源頭和消納場所通常不具備精細化的分揀技術、設施和人員,嚴重地影響了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⑶缺乏全過程管理,流向監管缺位
完整的建筑垃圾資源化途徑應由以下幾個主要環節組成:拆除源頭—渣土清運—加工生產—產品配送—市場應用,這些環節組成了一個完整的循環經濟產業鏈。但在我國對建筑垃圾的產生到最終處置的整個過程缺乏監控,流向監管缺位。
二、建筑垃圾回收回用政策環境分析
㈠國外建筑垃圾回收回用政策
1、法律法規
國外發達國家較早就著手建筑垃圾的管理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這些國家多數采用了“建筑垃圾源頭削減策略”,即通過科學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將其減量化,并采用科學技術使產生的建筑垃圾具有再生資源的功能,同時通過強制性或鼓勵性政策促使建筑垃圾進一步資源化利用(見表2)。
表2 各國建筑垃圾處理和回收回用的相關法規
國家 |
法規名稱 |
主要內容 |
主要特點 |
德國 |
《廢物處理法》、《垃圾法》、《支持可循環經濟和保障對環境無破壞的垃圾處理法規》等 |
垃圾產生者或擁有者有義務回收利用;重新利用要作為處理垃圾的首選;垃圾進行分類保存和處理。 |
最早開展循環經濟立法,與垃圾處理有關的法規180多個。 |
英國 |
《建筑業可持續發展戰略》、《廢棄物戰略》、《工業廢棄物管理計劃2008》 |
2020年建筑垃圾實現零填埋;投資超過30萬英鎊的建筑項目,將建筑垃圾從直接填埋轉移出來。 |
采用規章、經濟和自愿協議相結合的方法,推動廢棄物管理日常工作。 |
美國 |
《固體廢棄物處理法》、《超級基金法》 |
任何生產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必須自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隨意傾卸。 |
工業廢棄物產生企業須在源頭上減少垃圾的產生。 |
日本 |
《廢棄物處理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建筑再利用法》 |
|
規定垃圾資源化回收方式,在分類拆除和資源化利用方面明確各個主體的責任。 |
新加坡 |
《綠色宏圖2012廢物減量行動計劃》 |
在2012年前建筑垃圾回收回用比例達到98%,60%的建筑垃圾實現循環利用。 |
納入驗收指標體系;將建筑垃圾循環利用納入綠色建筑標志認證。 |
韓國 |
《建筑廢棄物再生促進法》 |
1、提高循環骨料建設現場的實際再利用率; 2、建筑廢物減量化; 3、妥善處理建設廢棄物。 |
明確政府、企業的義務,明確建筑垃圾處理企業資本、規模、技術要求。 |
2、優惠政策
發達國家一方面從源頭入手,通過征收稅費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和隨意處置,另一方面以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的方式資助再生建筑材料生產企業,鼓勵再生建筑材料的研發和生產;同時,在需求端進行拉動,通過政府采購等優惠措施,鼓勵政府和建設單位使用再生建筑材料(相關的優惠政策見表3)。
表3 各國建筑垃圾處理和回收回用的優惠政策
國家 |
政策類別 |
主要內容 |
德國 |
多層級的建筑垃圾收費價格體系 |
收費體系分成四個層級:大城市和小城市;未分類的建筑垃圾與分類的建筑垃圾;受到污染的建筑垃圾與未受到污染的建筑垃圾;經過回收處理后的建筑材料與原生建筑材料。 |
英國 |
填埋稅、財政補貼 |
征收填埋稅,并從中拿出一部分以政府資助形式用于廢棄物管理措施。 |
美國 |
低息貸款、稅收減免和政府采購 |
資源循環利用企業在各州除可獲得低息貸款,還可相應減免其他稅;對使用再生材料的產品實行政府采購。 |
日本 |
財政補貼貼息貸款或優惠貸款 |
鼓勵企業增加對污染防治設備、技術的研發投入;鼓勵建設單位使用再生產品,《建筑再利用法》規定了處罰措施,最高可以判處一年以下徒刑和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
新加坡 |
財政補貼、研究獎勵、特許經營、高額懲罰 |
降低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企業租金成本;提供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企業創新項目研究基金;收取高額的建筑垃圾隨意傾倒罰款。 |
3、監管機制
日本通過監管機制對垃圾的產生、收集和處理實行全過程管理,實現了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其具體做法是:首先通過評價和合理的規劃減少建筑垃圾在源頭的產生量,在建造時利用延長建筑物壽命的技術和建筑結構減少改造和拆除頻次;其次,強化建筑材料應用技術,減少建筑垃圾產生;第三,通過科學的建筑工法,實現建造過程的少排放。在美國和其它發達國家,建筑垃圾的排放環節和再生產品的生產環節也建立了較詳細的監管制度(見表4)。
表4 各國建筑垃圾處理回收回用的監管機制
監管環節 |
國家 |
監管模式 |
建筑垃圾的排放環節 |
英國、丹麥 |
“稅收管理型”模式 |
德國、瑞典、奧地利 |
“收費控制型”模式 |
美國 |
政府倡導和企業自律的結合,采取準入制度和傳票制度,保障建筑垃圾的正?;厥?。 |
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生產環節 |
美國、新加坡 |
建立建筑垃圾處理的行政許可制度,實行特許經營;將建筑垃圾處置情況納入驗收指標體系,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 |
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環節 |
韓國 |
規定了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義務,強制推行部分類別的再生產品的使用。 |
全過程管理 |
日本 |
對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和處理的過程進行全過程管理;保障建筑垃圾的正?;厥?,并掌握資源信息。 |
4、技術體系
發達國家從建筑垃圾減量化設計、建筑垃圾分離處理和再生骨料利用技術方面進行技術研發,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技術體系,并制定了相關的標準規范,努力實現建造零排放、施工零排放的工業化技術(相關技術體系見表5)。
表5 各國建筑垃圾處理和回收回用的技術體系
技術系列 |
國家 |
主要內容 |
建筑垃圾減量化設計 |
英國 |
發布《廢棄物和資源行動計劃》的指南,在廢棄物減量化方法上為建筑師提供指導意見。 |
美國 |
從規范到政策、法規,從政府的控制措施到企業的行業自律,從建筑設計到現場施工,各方面限制建筑垃圾的產生。 |
日本 |
明確要求建筑師在設計時要考慮建筑在50年或者100年后拆除的回收效率,建造者在建造時采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 |
新加坡 |
廣泛采用綠色設計、綠色施工技術,優化建筑流程,大量采用預制構件,減少現場施工量,延長建筑設計使用壽命并預留改造空間和接口。 |
建筑垃圾分離處理 |
德國 |
干餾燃燒垃圾處理工藝 |
英國 |
建筑垃圾分級評估、再利用質量控制等技術規范標準 |
日本 |
對建筑垃圾進行嚴格的分類,不同的類別都有較為成熟的處理方案和技術。 |
再生骨料利用技術 |
各國 |
有關混凝土再生骨料的相關標準規范 |
法國 |
利用碎混凝土和磚塊生產出磚石混凝土砌塊 |
日本 |
廢舊混凝土砂漿和石子的分離再生 |
韓國 |
從廢棄的混凝土中分離水泥,并使這種水泥能再生利用 |
5、推廣方式
發達國家結合本國實際,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綜合應用,許多產品推廣方式值得借鑒(見表6)。
表6 各國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推廣方式
國家 |
推廣方式 |
重點應用領域 |
德國、丹麥、芬蘭、瑞典等 |
環境標志(具有普遍的借鑒意義) |
再生骨料混凝土主要應用于公路路面 |
荷蘭 |
建立砂再循環網絡 |
依照砂的污染水平進行分類,儲存干凈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
美國 |
將建筑垃圾分為3個級別進行綜合利用 |
再生骨料應用方面,混凝土路面的再生利用,推廣一種“資源保護屋”。 |
日本 |
建筑垃圾分類綜合利用 |
廢棄瀝青混凝土塊、木材、金屬等再生利用 |
新加坡 |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
對建筑垃圾實施初步分離和二次分類,建筑施工防護網、廢紙、木材、混凝土、砂石再生利用 |
韓國 |
再生骨料分類使用 |
普通骨料可用于鋪路,優質骨料可按一定比例混入生產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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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層面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資源短缺和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建筑垃圾作為影響人們生活和居住環境的重要因素被納入城市垃圾管理范圍,國家有關部門相繼頒布《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規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明確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為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國家建筑垃圾回收回用的法律政策見表7)。
表7 建筑垃圾回收回用法律政策體系匯總表
序號 |
類別 |
名稱 |
文號 |
實施時間 |
頒布機構 |
1 |
法律 |
《環境保護法》 |
主席令第22號 |
1989.12.26 2014.4.24修訂 2015.1.1實施 |
國務院 |
相關內容: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
2 |
|
《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主席令第31號 |
2005.4.1 |
國務院 |
相關內容: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做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
3 |
《城市固體垃圾處理法 》 |
|
1995.11 |
國務院 |
4 |
《清潔生產促進法》 |
主席令第72號 |
2003.1.1 |
國務院 |
相關內容: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
5 |
《可再生能源法》 |
主席令第33號 |
2010.4.1 |
國務院 |
6 |
《節約能源法》 |
主席令第17號 |
2008.4.1 |
國務院 |
7 |
《循環經濟促進法》 |
主席令第4號 |
2009.1.1 |
國務院 |
相關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
8 |
法規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國務院令第101號 |
1992.8.1 |
國務院 |
9 |
部門規章 |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規定》 |
|
2003 |
建設部 |
相關內容:對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提出了管理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納、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列入城市總體規劃。 |
10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
建設部令第139號 |
2005.6.1 |
國務院 |
相關內容: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
11 |
《關于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 |
中央編辦發〔2010〕106號 |
2010.10.25 |
國務院 |
相關內容:制定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的整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協調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工作;制定建筑垃圾集中回收處置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技術創新和示范工程。 |
12 |
《地震災區建筑廢棄物處理技術導則》 |
建科【2008】99號 |
2008.5.30 |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 |
主要內容:該導則認為,地震災區的建筑垃圾應分類裝運,建筑垃圾的處理處置分為回填利用、暫存堆放和填埋處置等三種方法。 |
13 |
專項規劃 |
《“十二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
發改環資【2011】2919號 |
2011.12.10 |
發改委 |
相關內容:推廣建筑和道路廢物生產建材制品、筑路材料和回填利用,建立完善建筑和道路廢物回收利用體系。 |
14 |
《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實施方案》 |
發改環資【2011】2919號 |
2011.12.10 |
發改委 |
相關內容:到2015 年,全國大中城市建筑廢物利用率提高到30%,通過實施重點工程新增4000 萬噸的年利用能力。 |
15 |
《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行動方案》 |
工信部聯原〔2015〕309號 |
2015.8.31 |
工信部、住建部 |
主要內容:以建筑垃圾處理和再利用為重點,加強再生建材生產技術和工藝研發,提高固體廢棄物消納量和產品質量。 |
16 |
專項規劃 |
《關于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 |
財建[2012]167號 |
2012.4.27 |
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主要內容:積極推進地級以上城市全面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系統推行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再利用等各項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裝備研發推廣,實行建筑垃圾集中處理和分級利用,建立專門的建筑垃圾集中處理基地。 |
17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 |
國辦發 〔2013〕1號 |
2013.1.1 |
國務院辦公廳 |
相關內容:落實建筑廢棄物處理責任制,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建筑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
18 |
《“十二五”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城區發展規劃》 |
|
2013.3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
相關內容:建立建筑報廢審批制度,不符合條件的建筑不予拆除報廢;需拆除報廢的建筑,所有權人、產權單位應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進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
19 |
優惠政策 |
《再生節能建筑材料生產利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財建【2008】677號 |
2008.10.14 |
財政部 |
相關內容: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將按再生節能建材生產企業擴大產能實際貸款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貸款期限不長于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貸款期限長于3年的,按3年貼息。 |
20 |
《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1】115號 |
2011.11.21 |
財政部、國家稅務局 |
相關內容: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
21 |
《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 |
財稅【2015】78號 |
2015.6.12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相關內容: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根據綜合利用資源的不同,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
22 |
標準規范 |
《生活垃圾產生源分類及其排放》 |
CJ/T 368-2011 |
2011.12.1 |
建設部 |
相關內容:建筑垃圾包括各種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的工程現場、建筑物工程各種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和施工現場清理、施工前準備、大型專用設備配備、其他未列明的建筑活動產生的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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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層面
北京較早就開始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提出“排放減量化、運輸規范化、處置資源化、利用規?;钡闹笇г瓌t,要求建筑垃圾單獨堆放或者進行綜合處置,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監督管理。
鄭州市實施就地生產、就地消納和就地利用,確保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工作順利開展,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
西安是我國較早進行建筑垃圾市場化運作、資源化處置的城市之一。一方面,西安建筑垃圾處置采用的是特許經營模式,從建筑垃圾處置行業中篩選出管理經驗以及運營機制良好的企業給予特許經營權;另一方面,西安市政府對從事建筑垃圾處理相關產業通過政府提供資金、免稅、或其他稅收優惠、低息貸款、貸款擔保等形式進行補償扶持,使企業得到健康發展。
為了從源頭管控建筑垃圾的排放和處置,深圳、青島、上海等城市將建筑垃圾的減排和回收利用納入了財政預算,并在項目可研階段就將建筑廢棄物產生的費用列入投資估算中。
同時,部分城市對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予以鼓勵,將再生產品列入綠色產品目錄和政府綠色采購目錄。對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且總用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工程項目,將全額返還建筑廢棄物處置費。
目前,國內許多地區在建筑垃圾回收及處置上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收到了較好的成效。數據顯示,北京2012年全市建筑垃圾資源化率達到40%;上海市渣土的有效處置率約為70%-80%;鄭州市預計到2015年,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達50%,到2020年有望進一步提升至80%(地方建筑垃圾回收回用的法律政策見表8、表9)。
表8 建筑垃圾回收回用法律政策體系匯總表
政策名稱 |
時間 |
頒布機構 |
北京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 |
1994.10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綠色北京”行動計劃(2010-2012年)》 |
2009.12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關于全面推進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循環利用工作的意見》 |
2011.6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綠色北京發展建設規劃》 |
2011.9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
2012.3 |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北京市關于加強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的意見》 |
2012.7 |
北京市住建委 |
《北京市建筑垃圾分類存放、分類運輸標準和分類設施設置規范暫行規定》 |
2012.8 |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住建委、交通委 |
《北京市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 |
2013.7 |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建筑垃圾運輸專項治理月工作方案》 |
2013.8 |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關于調整本市非居民垃圾處理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
2013.12 |
北京市發改委、市政市容委 |
《轉發市市政市容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土方砂石運輸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2014.1 |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上海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
1992.1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 |
2010.11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
2006.3 |
上海市住建委 |
《上海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 |
2012.4 |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 |
深圳 |
《深圳市建筑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
2007.11 |
征求意見稿 |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 |
2009.5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建筑廢棄物減排技術規范》 |
2011.10 |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受納場運行管理辦法》 |
2012.2 |
深圳市城管局 |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 |
2014.1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深圳建筑廢棄物排放費征收及使用辦法》 |
|
征求意見稿 |
《建筑廢棄物排放量標準及設計與施工減排規范》 |
|
征求意見稿 |
青島 |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 |
2013.1 |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青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2003.1 |
青島市人民政府 |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
2013.5 |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編制與審核管理規定》 |
2013.3 |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管理辦法》 |
2013.3 |
《關于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監管信息平臺管理使用的通知》 |
2013.2 |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推廣應用實施細則》 |
2013.5 |
邯鄲 |
《邯鄲市建筑垃圾處置條例》 |
2012.5 |
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 |
《關于加強主城區垃圾源頭管理的通告》 |
2004.2 |
邯鄲市人民政府 |
《關于從事建筑垃圾、渣土和工程砂石運輸車輛安裝密閉化加蓋裝置的通告》 |
|
《關于加強主城區建筑垃圾源頭管理的暫行規定》 |
2012.5 |
邯鄲市城市管理局 |
《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邯鄲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許昌 |
《許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細則》 |
2011.3 |
許昌市人民政府 |
《許昌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2012.1 |
許昌市人民政府 |
《許昌市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2013.2 |
許昌市人民政府 |
西安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
1992 |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2003.4 |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2003.10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2003.10 |
西安市市容園林局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
2012.8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表9 主要省市法律法規制定情況統計表
序號 |
名稱 |
文號 |
實施 |
頒布機構 |
1 |
《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規定》 |
津政發【1993】27號文件 |
1993.6.1 |
天津市政府 |
2 |
《長春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運管理規定》 |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 |
1997.9.1 |
長春市人民政府 |
3 |
《烏魯木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 |
2002.12.5 |
烏魯木齊市政府 |
4 |
《青島市城市建化垃圾管理辦法》 |
青島市政府令第147號 |
2003.1 |
青島市人民政府 |
5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 |
2003.5.20 |
西安市政府 |
6 |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 |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
2003.7.1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7 |
《黑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
黑市政辦字(2008)22號 |
2004.4.22 |
黑河市人民政府 |
8 |
《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 |
北政發【2004】23號 |
2004.5.1 |
北海市人民政府 |
9 |
《西寧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 |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 |
2004.6.1 |
西寧市人民政府 |
10 |
《佳木斯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
佳政辦發【2004】59號 |
2004.7.13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11 |
《開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縣城區建筑垃圾清運管理的通告》 |
|
2004.7.20 |
開縣人民政府 |
12 |
《揚州市區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 |
揚府發【2004】143號 |
2004.10.1 |
揚州市人民政府 |
13 |
《金華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 |
金政發【2004】144號 |
2004.10.14 |
金華市人民政府 |
14 |
《韶關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暫行辦法》 |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
2005.5.1 |
韶關市人民政府 |
15 |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八法(修訂)》 |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 |
2005.10.10 |
大同市人民政府 |
16 |
《襄樊市市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辦法》 |
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
2005.10.19 |
襄陽市人民政府令 |
17 |
《紹興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
紹政辦發【2005】142號 |
2005.11.3 |
紹興市人民政府 |
18 |
《開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
汴政【2005】87號 |
2006.1.1 |
開封市人民政府 |
19 |
《蘇州市城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 |
2006.2.1 |
蘇州市政府 |
20 |
《上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
|
2006.3 |
上海市住建委 |
21 |
《三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三府【2006】54號 |
2006.4.27 |
三亞市政府 |
22 |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宣城市政府第18號 |
2006.5.1 |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3 |
《九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九府發【2006】15號 |
2006.5.23 |
九江市人民政府 |
24 |
《西安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市政辦發【2006】229號 |
2006.11.8 |
西安市政府 |
25 |
《吉林市城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 |
2007.10.1 |
吉林市政府 |
26 |
《福州市建筑廢棄物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 |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
2007.10.1 |
福州市政府 |
27 |
《蘭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
2008.10.1 |
蘭州市政府 |
28 |
《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惠府【2009】43號 |
2009.4.1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29 |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 |
|
2009.5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30 |
《濟寧市城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濟政辦發【2009】45號 |
2009.9.7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31 |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 |
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4號 |
2009.10.1 |
深圳市政府 |
32 |
《合肥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合肥市政府令第149號 |
2009.10.13 |
合肥市政府 |
33 |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
2009.10.15 |
呼和浩特市政府 |
34 |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 |
2010.2.1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35 |
《十堰城區城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十政規【2010】1號 |
2010.3.1 |
十堰市政府 |
36 |
《威海市區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威政發【2010】27號 |
2010.6.1 |
威海市政府 |
37 |
《成都市建筑廢棄物運輸管理辦法》 |
|
2010.6.15 |
成都市政府 |
38 |
《昆明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處理工作方案》 |
昆政辦【2010】139號 |
2010.7.5 |
昆明市政府 |
39 |
《黃石市城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黃石政規【2010】22號 |
2011.1.1 |
黃石市 |
40 |
《烏魯木齊市城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
2011.2.1 |
烏魯木齊市政府 |
41 |
《棗莊市城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棗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 |
2011.3.1 |
棗莊市政府 |
42 |
《信陽市城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信政文【2011】15號 |
2011.3.1 |
信陽市政府 |
43 |
《許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細則》 |
|
2011.3 |
許昌市人民政府 |
44 |
《關于全面推進建筑廢棄物綜合管理循環利用工作的意見》 |
京發【2009】14號 |
2011.6.8 |
北京市政府 |
45 |
《邢臺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 |
邢臺市人民政府令【2011】8號 |
2011.6.28 |
邢臺市人民政府 |
46 |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辦法》 |
昆政辦【2011】88號 |
2011.7.4 |
昆明市政府 |
47 |
《長春市城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
2011.7.19 |
長春市政府 |
48 |
《寧波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 |
2011.9.1 |
寧波市政府 |
49 |
《石家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
石政發【2011】29號 |
2011.12.9 |
石家莊市政府 |
50 |
《許昌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
2012.3.1 |
許昌市人民政府 |
51 |
《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防政辦發【2012】29號 |
2012.3.1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52 |
《邯鄲市建筑垃圾處置條例》 |
|
2012.5 |
邯鄲市人大常委會 |
53 |
《南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
2012.5.1 |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 |
54 |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 |
|
2012.6.1 |
廣州市政府 |
55 |
《新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新政辦【2012】85號 |
2012.6.12 |
新鄉市人民政府 |
56 |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 |
|
2013.1.1 |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57 |
《天門市城市建筑管理辦法》 |
天政規【2013】4號 |
2013.6.1 |
天門市人民政府 |
58 |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
青政辦發【2013】12號 |
2013.6.5 |
青島市人民政府 |
59 |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砂礫石運輸管理辦法》 |
潭政發【2003】29號 |
2013.8.1 |
湘潭市人民政府 |
60 |
《安慶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
宜政發【2013】14號 |
2013.8.1 |
安慶市人民政府 |
61 |
《銀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
|
2013.10.1 |
銀川市人大常委會 |
62 |
《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 |
|
2014.1.1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63 |
《四川省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 |
2014.1.1 |
四川省人大 |
64 |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
建質【2014】28號 |
2014.1.30 |
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65 |
《江油區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
江府辦函【2014】33號 |
2014.4.22 |
江油市人民政府 |
66 |
《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
|
2014.5.1 |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67 |
《廣元市主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廣府辦發【2014】16號 |
2014.5.1 |
廣元市人民政府 |
68 |
《市區渣土運輸源頭監管實施辦法》 |
榕政辦【2014】76號 |
2014.5.8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69 |
《巴中市城區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
巴府辦發【2014】15號 |
2014.7.1 |
巴中市人民政府 |
70 |
《如皋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征求意見稿 |
|
|
71 |
《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修訂征求意見稿 |
|
|
72 |
《??谑腥嗣裾P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通知》 |
海府【2004】23號 |
2004.4.15 |
??谑腥嗣裾?/p> |
73 |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通知》 |
徐政發【2005】11號 |
2005.2.2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74 |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建筑垃圾運輸管理的通告》 |
哈政發法字【2005】18號 |
2005.6.16 |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75 |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建筑工程物料、建筑垃圾運輸堆放和處置管理的通知》 |
齊政發【2005】32號 |
2005.7.18 |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76 |
《常州市建筑垃圾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
常政辦發【2005】73號 |
2005.7.25 |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77 |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魯政辦發【2010】11號 |
2010.3.4 |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78 |
《余姚市城市建筑廢棄物經營服務企業資格條件規定》 |
|
2011.1 |
余姚市城管局 |
79 |
《荊門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區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渣土管理的通告》 |
|
|
|
80 |
《晉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江市建筑渣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晉政文【2012】67號 |
2012.4.1 |
晉江市人民政府 |
81 |
《漳州市建筑垃圾砂石運輸處置管理工作規定》 |
|
2013.1 |
|
82 |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 |
吉政辦發【2013】41號 |
2013.10.11 |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83 |
《關于印發漳州市建筑垃圾、砂石、運輸處置管理規定的通知》 |
漳政綜【2013】146號 |
2013.12.1 |
漳州市人民政府 |
84 |
《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 |
2014.3.1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85 |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中心城區建筑垃圾及砂石運輸管理的通告》 |
|
2014.3.19 |
濰坊市人民政府 |
86 |
《齊齊哈爾市加強中心城區渣土車輛及運輸管理的通知》 |
|
2014.3.24 |
齊齊哈爾市渣土管理辦公室 |
87 |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循環利用工作方案》 |
|
2014.6.24 |
廣州市人民政府 |
88 |
《蘭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4號 |
2008.10.1 |
蘭州市人民政府 |
89 |
《建筑垃圾綜合治理工作專項方案》 |
|
2014.6 |
鄭州市人民政府 |
90 |
《關于在全市開展建筑垃圾密閉化運輸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 |
柳城鄉清潔字[2010]5號 |
2010.1 |
柳州市城鄉清潔工程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
91 |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 |
吉政辦發【2013】41號 |
2013.10.11 |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 |
三、結束語
我國建筑垃圾回收回用剛剛起步,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工作的推進,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政策的推動。近年來,各級政府相繼頒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突出了行業發展的政府引導作用,在此基礎上,還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規體系,強化法規的約束性和政策的鼓勵性,這也是促進行業未來更好發展的重要工作之一。